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 | 作者:学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7-07-14 | 1197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位会员: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试行)》已于2017年7月11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生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试行)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章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结合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专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会工作需要,按照学科和专业范围,学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的学术分支机构,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法律责任由学会承担。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学会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2.调研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态,对本专业领域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

3.制定本专业的学术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4.定期向学会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工作,接收监督和检查。

5.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反映应急管理领域相关人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应由学会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注销

第五条  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按照学科和专业划分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成立的专业委员会与已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的研究领域以及工作任务不得重复;

2.申请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应为学会的单位理事或个人理事。 

3.具备独立开展学术活动的条件。

4.有挂靠单位和经费支持。

第七条  组建专业委员会的程序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理事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的情况,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申请以书面形式报学会秘书处。

学会秘书处受理申请报告后,发起人应协助秘书处与政府部门应急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征求相关专业意见,将申请材料提交理事会讨论批准,批准决定由会长签署后,由学会秘书处通知发起人。秘书处负责协调解决拟成立专业委员会可能与学会现有业务发生冲突的情况。

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由学会正式行文批复。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在学会领导下,由学会秘书处会同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共同协商,提出专业委员会组成的建议名单,报学会秘书处审定。

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完成专业委员会组建工作,召开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专业委员会完成选举等程序组建后,15天内正式行文上报学会秘书处,秘书处提交会长正式批准并签署相关批文。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会秘书处审议并报请理事会批准予以撤销。

1.需要与其他专业委员会合并的; 

2.1/2以上委员要求解散的;

3.连续1年未开展活动;

4.不能履行本“管理制度”规定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规定的,受到查处的;

5.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组织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总干事1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前应征得学会同意,选举后报学会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若干人,聘副总干事或干事若干人。

第十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是学会会员,并在学术上有一定专业性或在实践工作中有一定经验、学风正派、身体健康、热心学会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干事任职条件:

1.热爱祖国,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2.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并具有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条件;

3.工作作风民主;

4.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人选应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知名度,能领导委员会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科技活动;

5.总干事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发展动向,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大成绩。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一般在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前一年进行换届。换届工作在学会正式下发换届通知后启动。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总干事、委员需填写委员登记表一式2份,由学会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各存1份。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委员会讨论并报学会批准后,可调整或免去其委员的职务。

1.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者;

2.任期内委员因故不能胜任工作或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委员会者;

3.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者。

委员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专业委员会提出或学会秘书处提出。实施调整前,专业委员会应先与学会秘书处商议,再经专业委员会讨论提出调整报告报学会审批后,由专业委员会通知本人。

任期内主任委员和总干事的调整,除执行以上委员调整的程序外,需由全体委员进行民主选举,赞成票超过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选举结果经学会批准并下发行文后生效。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活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按照《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严格按登记的业务范围和领域内完成学会统一部署的任务。专业委员会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冠以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即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活动是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向学会秘书处提供每次活动的通知、纪要(总结)和论文集(或会议资料),学会秘书处视情况可派员参加。

凡专业委员会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刊物应同时寄送学会秘书处参阅、存档。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机构如遇变更,非经学会同意,不得私自变更专业委员会的性质、构成和业务活动范围。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在每年规定时间,应向学会秘书处报送年度总结和第二年工作计划,遇有重大情况应随时专题专报。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和培训活动等按相应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开展活动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向学会秘书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可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章程、本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不得与学会相关管理文件冲突,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如有违反《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章程》及本管理制度规定者,由学会秘书处作出通报批评的决定,情节严重的由学会秘书处进行调查,将调整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或撤销该专业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提交给学会理事会审议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2017-2019)。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应急管理学会理事会。